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哔哩哔哩床吻戏大全 视频-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,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?

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,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?

司法实践中,这样的案件虽然极少发生,但却是客观存在的,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,权当抛砖引玉,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。

案情简介:

李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,一次出差参加交流会,会议结束后遂准备回到入住酒店,从宾馆门口一直到大厅,再到电梯,一个名叫阿媚的女孩一前一后紧紧跟着李某。

阿媚青春靓丽、妩媚动人,这让李某产生莫名的遐想,不知为何女孩会一直跟着自己。李某下了电梯,到了自己的楼层,阿媚跟随李某走出电梯,李某就问阿媚也住这里吗?

阿媚没有回答,她瞪大眼睛盯着李某,像是没有听懂李某的话一样。李某怀疑阿媚精神不正常,遂转身准备进入房间,阿媚也紧随其后进入房间,李某对阿媚说你应该回自己的房间,但是阿媚什么也没有说,只是望着李某傻笑。

阿媚的举动让李某意识到她就是一个精神病人,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,看到阿媚姣好面容,不禁让李某想入非非,产生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冲动。

之后,李某哄骗阿媚与之发生了性关系,然后抱着阿媚酣然入睡。

话说两头,另外一边是阿媚的父母在满世界的寻找她,并报警。原来当天下午,精神不正常的阿媚在母亲的陪伴下购买衣服,正当母亲正在挑选衣服之际,阿媚竟然溜出购物广场,径直紧随李某进入案发的宾馆,就发生了之前的一幕。

提问前提没交待清楚。

如果是男子坐电梯,被同乘电梯的女子缠住,遂与其发生性关系。要分清:其一,两人是在酒店还是在电梯间?其二,女子是未成年少女还是已成年女人?其三,两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?其四,有无金钱交易?

男子乘电梯被同乘的女子在电梯间缠住,如果两人之后是在酒店或私人房间发生性关系,且女子是成年人,个人认为应属于自愿,不构成强奸罪。因为男女都在私密空间,男子“被女子缠住"没有强制女子。

如果双方都是成年人,在电梯行苟且之事,无论双方自愿与否,都违反了公序良俗,有伤风化,虽然不构成犯罪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》管理范围,因为电梯是梯层上下往来的公共空间,应判其扰乱公共秩序最高拘留15日并加重罚款。

如果女子是未成年少女,男子与其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生性关系,都构成了强奸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规定:奸淫不满14周岁少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如果男子和女子是熟人关系,且双方都为成年人,其在私密地方发生的性关系,应该属于通奸,不构成犯罪;

如果是其中夹杂金钱交易,且无组织丶强迫丶犯罪性质,不构成犯罪,则只能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卖淫丶嫖娼处理。 该处罚法第66条规定:卖淫丶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有时候电梯里遇到的不是艳福,而是实实在在的祸事!

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,某地一个老总到外地出差。

平时这个老总走哪里都是前呼后拥一大帮人。但那天他在酒店却落了单。

落了单的老总那天却在电梯里有了艳遇:一个他从未见过的美丽端庄、气质高雅的女子居然主动地靠近他,并在他的耳旁吹气如兰。

老总瞬间如遇电击,他彻底被这位高贵的女神所俘虏了。以致于电梯到了他所在的楼层,他都没有下电梯。

后来女子在另一层楼下了电梯,回过头对他莞尔一笑,真是回眸一笑百媚生啊。老总就不由自主地跟着女子下了电梯。

女子走到一个房间门口,拿出房卡打开了门,做了一个邀请的手势,老总受宠若惊,小心翼翼地进了那个房间。

让老总感到惊奇的是,这个房间居然只有女子一个人住。而且从房间内的摆设来看,这个女子也不像失足女这种类型,倒像是某个大户人家的千金小姐。

当天晚上,老总在这个女子的房间呆了一夜,女子和他品红酒,谈人生,后来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正题。

第二天早上,两人各奔东西。临别时女子对老总露出了意味深长的一笑。

女子给他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,二人约定半年后再相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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